共享员工 [ Sharing employment ]

共享员工指企业之间可互相合理分配、调配员工,避免企业员工过剩,还能实现合作企业、员工三方的共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共享用工的概念被大家熟知来自于阿里巴巴旗下盒马鲜生超市一封面向其他企业的“招工令”,开启企业间的“跨界”合作。“共享用工”,邀请餐厅的员工到到生鲜企业上班,解决了双方的”燃眉之急“,是企业联合”抗疫“的典范。

共享用工模式下关键问题

共享用工作为“新”事物,企业都在探索阶段,会遇到许多问题及疑惑,用工合同如何签订才能避免风险?员工工资如何支付?企业成本费用如何计算?面对共享用工,理清思路才能掌握关键。

一、用工合同

共享用工存在两项用工关系,一项是与原用工单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原用工单位需要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义务,比如:为员工缴纳社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一项是与临时用工企业新建立的用工关系,基于岗位不同特点、计酬模式的不同,适用于不同的用工关系,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可能会涉及到: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合作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个人承包关系、新业态用工关系等根据具体情形及合同约定条款界定。

提示:由于原用工单位如餐饮企业往往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故不能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员工派遣到临时用工企业工作,如果原用工单位从中收取手续费或其他派遣性质的手续费,将面临相关法律风险。

建议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实现共享员工,其实劳务派遣公司一直在做共享员工的服务,只是之前没有凸显让大家熟知。

二、发薪结算

目前市场上较为常用的发薪模式有以下几种:

1,由临时用工企业直接支付:临时用工企业根据与“临时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条款、向“临时员工”支付,如果用工合同为:劳务合同,则应按照“劳务报酬”税目,预缴税率20%-40%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支付时由临时用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临时用工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如果用工合同为其他性质,则应按照对应税目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其他纳税义务。

2,通过原用工单位代付:临时用工企业将相关报酬支付给原用工单位,再由原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临时用工企业作为实际用工方,应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或其他纳税义务,适用税目及税率应该根据临时用工企业与“临时员工”之间的用工合同性质确定,不应简单理解为资金经手了原用工单位则为“工资、薪金”。

3,最佳方案是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临时用工企业可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为支付、报税。

三、企业成本

临时用工企业支付给“临时用工”的报酬应该根据受益对象不同分别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作为税前列支。通过原用工企业代收代付的,不得要求原用工企业开具劳务派遣类发票及其他性质的发票,原用工企业作为代收转付方,代收转付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税前列支。

提示:临时用工企业应根据用工合同的不同性质,对应取得不同性质的合法凭证作为税前列支凭证,如果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则应取得发票并匹配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票据,如果签署的其他性质的合同,则应取得相对应的合法票据。

实现共享用工比较理想省心的方式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操作,首先派遣公司具备劳务派遣许可资质,在法律上是完全合规的,另外在员工发薪方面也是有优势的,企业支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是可以获取全额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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